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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宣贯网络拍卖指导意见(之七)

    凝共识、明方向,为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力

    文/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欧树英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这是近年来针对网络拍卖发布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体现了相关部门面对网络拍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为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所做的积极努力。《指导意见》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意识,坚持规范发展与创新驱动并重,努力为数字化赋能拍卖行业、构建优质高效拍卖行业服务体系注入新动力。

    一、明确网络拍卖概念,推动拍卖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进程

    近年来,拍卖市场中存在将线上与线下拍卖活动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情况,部分网络拍卖经营者甚至认为网络拍卖不受《拍卖法》规制,逃避拍卖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此,《指导意见》开宗明义,明确将网络拍卖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活动”。可以看出,这一界定基于网络拍卖是拍卖交易和网络交易交叉融合产物的基本共识,一方面,遵循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的《拍卖法》定义,另一方面,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网络交易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表述,提出网络拍卖的三个核心要素——“公开竞价”“价高者得”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网络拍卖的明确定义,对准确认识当前名目繁多、层出不穷的“网络竞价”“网络竞卖”“微拍”“直播拍”等交易活动的网络拍卖实质将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开展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的主体,均应纳入行业管理的范畴。概念的明确,将有助于凝聚共识,形成管理部门、经营主体相向而行、双向发力,共促发展的新格局,这将为建设线上线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拍卖大市场奠定重要基础。

    二、明确将网络拍卖平台纳入管理,丰富壮大拍卖行业发展力量

    传统拍卖市场由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三方构成。目前,随着网络拍卖平台上年拍卖成交额快速突破万亿元,网络拍卖平台已经成为拍卖活动中不可忽视的第四种重要市场主体,并且在竞价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合规、资金安全保障、竞买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深刻影响着拍卖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

    对此,相关部门主动填补管理空白,在《指导意见》中根据平台在网络拍卖中实际承担的功能作用,对平台经营者分类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对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要求依照《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压实平台责任,为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督促公示证照等相关信息;对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要求标记“拍卖自营”,以确保拍卖相关当事人能够清晰辨认;对文物拍卖,要求平台经营者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强化违规交易的动态巡查和及时处置。

    《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网络拍卖平台作为拍卖市场重要主体的地位得到确认,网络拍卖平台正式被纳入拍卖行业管理视野。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指导意见》不仅为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合规经营提供了基本遵循,其所蕴含的 “全主体”管理思维,还将进一步推动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网络拍卖平台四方共建、共享的网络拍卖市场新生态、新体系形成,从而为拍卖行业发展融入新的有生力量,为拍卖市场的技术创新、业务创新提供可能。

    三、提出网拍创新“三个加强”,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方向指引

    跃迁之道,要在创新。当前,随着“远程代看、在线检测、跨区拍卖、智能分析”等数字化技术手段的不断涌现和广泛应用,创新正在成为推动拍卖行业服务能级提升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网络拍卖经营者和平台在实践中“踩线式创新”“损害交易安全式创新”和没有遵循基本拍卖业务规律的创新也屡有发生,同时线下拍卖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又存在创新思路不够开阔、创新尝试还不够活跃的问题。

    对此,《指导意见》对标拍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示范性提出了关于推动网络拍卖创新的 “三个加强”。其一,加强业务模式创新。如,对标《拍卖法》,根据对拍卖活动法定程序的要求,提出网络拍卖系统开发“实现拍卖法定程序功能的全流程线上化”;根据对竞买人标的瑕疵的了解、查验权,鼓励“研发拍品审定、拍品展示、拍品验证类技术产品”等。这些意见,旨在以拍卖业务模式创新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其二,加强平台技术创新。如,对标《网络拍卖规程》国家标准对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的要求,引导平台经营者“提供合法、安全、高质量的平台服务”;根据市场融合发展的趋势,鼓励 “培育涵盖法律、评估、展览、物流、仓储、金融等服务功能的良好网络拍卖市场生态”等。这些意见,旨在以平台技术创新带动网络拍卖服务体系优化。其三,加强网络拍卖企业服务提升。如,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拍卖师和拍卖服务师的职业描述,鼓励 “拓展合法的新拍卖品类”“应用新技术手段提供标的尽职调查、鉴定评估、审定评级、标的询价、市场推广、精准营销等拍卖相关服务”“推进网络文物拍卖与托付保管”等。这些意见,旨在以服务质量提升推动拍卖行业实现更高水平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

    《指导意见》对网络拍卖创新方向的具体建议虽仅涉及三个方面,但始终贯穿业务流程便利化、服务品质专业化的基本思路,为当前平台和拍卖企业开展业务创新提供了参考路径,也为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指引。相信,在拍卖资源-拍卖平台-拍卖企业-拍卖治理的数智化生态中,链接、共生和创新将成为未来拍卖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词。

    四、强化多元共治,努力为网络拍卖发展建设良好环境

    网络拍卖存在高频次、低成本、节奏快的特点,拍卖活动组织和运营方式与线下拍卖存在较大区别。《指导意见》在坚持行业管理统一性、规则一致性的基础上,也对现有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的优化、完善提出了具体意见。

    对此《指导意见》分别对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和平台自治三个层面做出安排。一是在监管层面,“强化部门协作”。推动建立商务、市场、文物行政部门之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稳定管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二是在行业自律层面, “加强网络拍卖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网络拍卖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信用评价、组织合规培训;三是在平台自治层面,贯彻“以网管网”思路,要求平台经营者全面落实“平台责任”。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加强试点探索,“不断完善网络拍卖监管体系,优化网络服务机制”;加强网络拍卖制度供给,修订完善拍卖有关部门规章和网络拍卖国家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细分领域行标团标。这些提法,进一步明确了多元共治格局下具体的制度、标准、规范的落点,使得整个《指导意见》所倡导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拍卖治理体系,显得更加完善、更为具体,也更具操作性。这将有助于在坚持基本拍卖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形成更加符合网络拍卖行业和市场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期待在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网络拍卖平台和拍卖企业的参与下,共同促进拍卖行业和网络拍卖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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