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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宣贯网络拍卖指导意见(之八)

    用制度开启网络拍卖大众时代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我国网络拍卖领域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自带流量”,自发布当日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之所以受关注,一是因为近年来网络拍卖业发展迅速。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计,目前网络拍卖年成交规模已超万亿元,网络拍卖已占当年拍卖场次的90%以上。通过“直播拍”“微拍”“网络竞价”等形式,普通公众既可买表买车,也可收藏古董文玩,还可投资买房买股,确实便民利民、促消费、旺投资。二是源于普通公众对参与网络拍卖时交易安全问题的关切。去年“双十一”期间,笔者就曾参与处理过两家知名电商平台上同时出现的假“拍卖公司”涉嫌诈骗竞买人“买车款”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所幸通报平台及时,未造成重大损失。除以上典型个案之外,网络拍卖中经营主体“有照无证”或“无照无证”、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确实对网络拍卖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造成了较大影响。

         如何让更多公众放心参与网络拍卖?从过往的经验来看,对拍卖经营者的资格要求越明确,其尽职履责的动力就越强;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越透明,买受人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小。在《指导意见》中,三部委给出了“按照现行拍卖法律法规,严格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的解题思路。一方面,重申拍卖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拍卖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要求;另一方面,根据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要求网络拍卖经营者要在显著位置对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进行公示。这些要求表明,市场监管者已充分关注到网络交易中信息公开不足或不规范的问题,主动援引网络交易相关法律的刚性要求,把网络拍卖经营主体信息公开提到重要位置,这有利于网络拍卖参与者选择适格拍卖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拍卖的交易安全还来源于平台责任的履行。通过强调平台的管理职责,压实平台治理责任,既是网络经济治理的基本共识,也已落实在多部涉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网络拍卖市场的治理也不例外。《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网络拍卖平台要压实平台责任,履行网络拍卖经营者身份、许可信息核验、登记义务,完善文物拍卖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这不仅有利于促进经营者信息透明,也有利于遏制当前线上拍卖市场中被诟病较多的文物拍卖乱象。

    事实上,竞买人能不能在网络拍卖中买到心仪的商品、体会到专业高效的拍卖服务,还取决于网络拍卖服务系统是否完善。《指导意见》在强调平台责任之余,特别重视平台作为除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之外的市场“第四种力量”的作用发挥,鼓励网络拍卖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围绕拍卖法律法规和拍卖业务标准建设优化全流程网络拍卖系统,实现拍卖法定程序功能的全流程线上化。这些意见若能得到有效落实,将有效减少网络拍卖实践中客观存在的“踩线式创新”和“损害交易安全式创新”,对保障竞价程序规范、确保信息披露合规、维护资金流转安全、提高网络拍卖服务水平等方面都产生深刻影响。

        最后,与线下拍卖不同,网络拍卖具有高频次、低成本、节奏快的特点,因此促进网络拍卖市场发展,除强调规范外,监管还要有足够的主动适应意识。如依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文物拍卖企业作为合法的文物流通经营主体,拍卖前要报文物部门进行标的审核。如果用老办法应对新形势,显然无法适应文物网络拍卖要“天天拍”“周周拍”的节奏。《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优化审核程序、推进信用监管试点,无疑是关注到了文物网络拍卖市场发展的痛点。如何细化落地?还需相关部门尽快拿出细则,或参考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企业信用评价的结果,以分级分类的形式稳步推进试点,既把审核工作做在前面,减少买受人“被坑”的概率,又通过精细化的执行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让合格经营者放开手脚,快速抢占市场、驱逐“劣币”、服务大众。

    (作者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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