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律师解读《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3月6日,国家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借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组织的“网络培训”的机会,跟大家一起交流和分享。
刚才,范老师就海关涉案财物、公物罚没物资的概念、背景以及《规定》的特点、拍卖行业面临挑战等做了简要介绍,非常精准。《规定》有“九大”重点条文,现在一一解读。
概述
《规定》共25条,涵盖了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的整个过程。涉及9项重要内容,包括:
1、委托拍卖涉案财物范围;2、拍卖权的取得方式;3、涉案财物价值确定;4、委托拍卖合同具体要求;5、拍卖文件应该载明事项;6、一人竞买保证金制度;7、流拍后的价格确定;8、议和程序和撤销拍卖;9、禁止参与竞买和拍卖服务机构的除名问题。
《规定》出台之前,海关与拍卖机构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沟通,基于操作惯例、海关的相关文件等汇总形成。对于一直参与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的拍卖机构来说,应该比较熟悉。下面,就一些重点问题,以及平时需要重点掌握的相关情况,来逐一阐述。
第一、 关于海关委托涉案财物范围
《规定》第1条明确涉案财物拍卖,进行了定义解释,即,拍卖企业以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理依法查扣的涉案财物;《规定》第24条对海关关于超期未报、放弃、未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投递退回,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扣留的财物、财产进行变卖的这几类情况的财物,也是参照本规定执行。
从目前来看,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原来对于涉案财物,主要是海关委托的公物罚没物资,就是平时讲到的公物拍卖,或者叫法定资产拍卖。
公物拍卖的来源,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以此为界定,确定了长久以来形成的公物拍卖。之前相关拍卖会当中,关于拍卖会的介绍,都是作为物资拍卖的形式。但是,《规定》把相关公物或者是罚没物资的称谓,统一简称为涉案财物。
《拍卖法》第9条第1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没收的财务、充抵税款、罚款及其它物品。这四大类作为公物或者是罚没物资的一个种类。《规定》明确,除了上述四类之外,对于第24条规定的,未报进出口的、关于误卸和异卸,超出运货单数量的,或者是不应该在入境口岸进行卸货的,操作失误相应的进货货物,做了解释。
大家的关注点应该是,整个涉案财物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委托标的相关规定,后续业务的开展,是有比较好的帮助。
关于涉案财物名称的统一,以及相应委托拍卖范围标的的增加,需要大家进一步关注。
第二、关于拍卖人资格以及拍卖权的取得方式
主要涉及法条是第3条明确,根据《拍卖法》《公司法》,依法并取得从事相关拍卖业务许可的拍卖企业。
(一)拍卖企业资格
这一条的第一款写明,取得从事相关拍卖业务许可的拍卖企业,针对的是《拍卖法》第9条第1款,其中关于财产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不仅应该具备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在此之外,还有入围名单。
2019年,市商务委和财政局发布了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名单,只有在这个名单当中的具有资质的企业,才可以参与含海关的涉案财物的一个拍卖。这是第一点的问题。
(二)拍卖权的取得方式
我们知道,拍卖权取得方式,基本上就是一种就是通过“摇珠”的方式。相当于是两个环节,第一个就是“摇珠”的参与权。参与权确定之后,再进行第二步,具体标的拍卖权。
我们看到,这个新规的第三条,增加了另外两种或者是多种方式来确定拍卖权。第一种就是竞价,第二种是“摇珠”,第三种是集体决策。
从目前来看,这个条文当中,没有明确竞价、“摇珠”或集体决策的前后顺序。根据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惯常的操作,这样一个表述,其实意味着,拍卖权取得方式的一个顺序排列。
首先,要通过竞价的方式来确定拍卖权。我们都知道竞价是什么,竞价相当于是,我们相应的拍卖企业或者拍卖机构,对于涉案财物进行处置,肯定是要有相应的处置方案。或者说,对这个处置方案,可能达到变现价格的一个预估。类似于投标性质,通过竞价的这种方式来取得拍卖权。我觉得,竞价方式可能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或者主导的方式。其实,督促我们拍卖机构规范操作,提升了我们的招商能力,以及处置变现能力。
第二种“摇珠”方式,这个大家都清楚,可能还是延续。
第三种方式比较特殊,委托方集体决策,类似于成立处置机构,通过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的方式来决定如何处置。
所以说,拍卖权取得方式是“新规”重点,是所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今后在参与拍卖过程当中,所需要去应对的。
(三)海关建立名单库
再看第三条第二款,海关可以参考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标准评定的拍卖企业资质等级,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综合评价的方式建立拍卖企业的名单库。这条规定意味着,虽然商务委、财政局已经确定了公物罚没物资的拍卖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参与海关涉案财物的拍卖,但是不排除海关根据拍卖企业资质等级再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名单库。
这个实际情况是什么呢?比如一场拍卖会有多少流拍,有可能流拍多或者是拍卖会少,下一次参与的可能性也就比较小了。
这个条款的“参考”,一是拍卖企业的资质等级,另外一个是参考实际变现或者曾经参与过的拍卖过程当中的一些类似于我们讲的表现,或者是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拍卖企业名单库,在这个名单库中进行选择。
我们都知道,海关先后与32家拍卖企业签订合同,下一步,竞争也会进一步的激烈,大家多做关注。
第三、关于实施网络拍卖
我们来看一下,关于在委托合同中增加了网络拍卖平台的一个条件要求。《规定》第五条,实施网络拍卖的,拍卖企业应该与海关协商选择网络拍卖平台,并与网络拍卖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平台和拍卖企业开展网络工作的权利义务。
从这个条款当中可以看到,对于网络拍卖平台的选择,正常来讲,应该是企业和海关协商确定,并且协商确定之后,拍卖企业还应该与网络拍卖平台签订服务协议。现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基本上都是海关直接来确定。如果在哪个网络平台上进行网络拍卖,通常在“摇珠”之后,就直接而且形式也都是通过口头方式进行告知。从这个条款当中来看,下一步可能会有一个协商。从目前来看,短时间之内,基本上是海关确定,我们操作执行。
我们拍卖企业入驻拍卖平台都是注册会员,除了公拍网,京东和淘宝这两块,我们作为店铺的形式进行入驻,有相应的服务协议。关于如何来确定网络拍卖平台的这个问题,从这个条文当中来看,应该协商来确定。至于说后续海关如何操作,我们有一个积极配合的点。
我们再看一下第二个问题,海关在拍卖企业签订的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中,就拍卖企业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应该承担的事项。在这个当中,单独就拍卖企业所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明确。之前,海关指定,对于相应的条件资质和资格应该问题不大。这个条款当中明确写明了,如果拍卖企业自身选择的一个网络拍卖平台的话,在拍卖委托合同当中是应该具备相应的条件。
相应的条件都是哪些?一共是9项,最后第9项,是一个兜底条款。前8项的要求,不管是公拍网还是京东、还是淘宝,网络操作流程都是具备的。所以说,这个无非是在委托拍卖合同当中怎么去体现的一个问题。
提到《委托拍卖合同》,32家于2019年的签过了,下一步,估计会对版本做出一些调整。因为,《规定》明确,把合同当中所要明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我们再看一下《规定》第13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竞买协议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受领拍卖标的,如果是买受人未能取得的,是需要拍卖人和海关承担违约责任的。大家都清楚,在现实操作过程当中,海关承担这个责任的可能性很少,基本上他们也不会去承担什么责任。确实,也发生过标的有可能保管不力,丢失或者减少的情况,更多的是由我们拍卖机构跟买受人协商解决。所以说,我们应该明确,保管义务主要是海关,他们也有一些财产公司,或者是自己一些仓库来保管。
我们在合同条款当中,关于后续一些物品的提货、交接、交付,或者是一些证照的变更,如果有的话,我们应该把这样的相应责任作出明确的这个约定。这一块,其实对于我们也是一个比较好的保护,最好是不要出现。
关于拍卖公告当中提到的一个拍卖平台信息海关监督方式,那这个后续也会在一些信息当中进行明确。这个地方提一句,我们的拍卖公告针对网络拍卖,提到了起拍价,还有竞价规则、保证金账户等,这些都需要进行明确。下一步,大家注意结合法律规定的明确条款去进行相应的完善。
第四、涉案财物价值确定
《规定》第六条,就是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设定保留价,海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案财物价值进行评估,保留价由海关参照评估价合理确定。
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保留价的问题一直也都有,而且也都是由海关来委托评估。最后实际的操作主要还是以评估价直接作为保留价来确定我们作为一个起拍价价格。
根据这个条文,明确固定下来,海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我们都知道海关评估三类物资,包括缉私、扣押罚没的,另外一个就是主动放弃的、逾期的。主要是主动放弃和逾期的这些涉案财物,基本上都是通过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缉私的这一块,主要是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相应的价值认定。
至于说今后所有的相应的涉案财物会不会都通过评估机构来进行确定?需要大家多进行一些关注。在这个条文当中,保留价的确定给到了海关相应的权利。至于说如何来去进行浮动,这个点也希望拍卖企业多进行关注,包括价格确定和相应资质文件的保存。
第五、 拍卖文件中特别提示义务
《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主要讲的是拍卖。第八条,规定了拍卖规则和拍卖须知当中应该给予特别的一个提示,对提示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一项,对于代理人的一个资质身份的确认,实物现状的明示,以及权利瑕疵,瑕疵不担保,还有对于参与竞拍之后相应规则的一个接受。这些其实都有了相应的明确。
特别提一点,关于发票开具。涉案财物作为动产的交付,涉及到入账发票处理问题。第8条第5项,通过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除了罚没的车辆以外的其他标的,都不开具成交款的发票,也不接受买受人以任何理由提出的退换货要求。
既然有相应的条款为我们做出保障,大家在拍卖文件(拍卖须知或者是拍卖规则)当中要主动进行描述,而且作为特别提示。我的建议,不仅是一个大框架内的特别提示,同时在特别提示当中,对于特别重要的条文做黑体加粗的提示效果,这对于我们后续操作比较有利。
第二项,明确了一个实时网络拍卖。关于这个提示内容,在网络拍卖环节,应该在拍卖公告发布的当日,在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特别提示,把时间环节进行明确。对于程序性的一些要求,和实体性的一些要求,都是比较明确的。我们应该关注实时网络拍卖纸质公告,在公告拍卖规定当中明确提示,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之后,在网络上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提示。这相当于我们进行了披露。
第六、关于允许一人竞拍、确定保证金制度
这是我们现在行业当中存在的比较多的一个问题,也是一直有争议,而且涉诉问题当中也存在。《规定》第10条、第11条和第14条,都有涉及。
在第10条当中,涉及的是海关拍卖、涉案财物拍卖,写明不限制参与竞买人数,就是对于竞买人数是没有任何人数的限制,一人参与竞买,并且出价,只要是不低于保留价,拍卖成交。这是为了加快涉案财物的处置效率。
这是结合司法拍卖的一个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我们实践操作过程当中的效果,在海关拍卖、涉案财物拍卖当中也明确了允许一人竞拍。因为海关物资都是一批,很多,而且也不会针对某一个拍品去设置保证金,出现一人竞拍的这个问题不是很突出,也不会存在这个问题。既然有法条明确定允许一人竞拍,在这操作过程当中可以更加放手的去做这件事情,不会涉及到一些其他什么问题。
我们看一下第11条,涉及到保证金制度。在公务罚没物资以及海关税务一些处置过程当中保证金的缴纳,保证金制度,还是根据我们行业惯例进行缴纳。《规定》明确了竞买人不交纳保证金不得参与竞拍,而且对于保证金的作用以及责任的承担方面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拍卖成交后又悔拍,相应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明确了依次支付的顺序。首先是支付拍卖机构产生的相应费用损失,主要是一些成本的费用或是一些佣金。其次是弥补重新竞拍,类似于补差概念,就是第1次第2次拍卖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应这部分的时候,条文也明确规定了,海关和拍卖企业,对于原买受人是可以采取追讨,甚至诉讼的方式去进行追缴的。
这个主体,海关和拍卖企业都有这个权利,剩余的依法来进行处置。现在这一点操作过程当中,保证金扣除了,基本上是留给拍卖企业。看后续,如果是能继续保留,对于我们拍卖机构来讲是一个利好。
关于保证金起码,是有一个明确规定了。有明确的规定,能够去要求对方来进行缴纳。操作起来,更加方便可行。关于一人竞拍,还要去确定的条文形式确定保证金制度。
第七、流拍后的价格确定及次数限制
《规定》第15条,如果在竞价期间,无人应价或者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出现流拍。这种情况下,对于新价格的确定,条文当中明确写明:一是海关可以在委托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格。二是海关直接在原来的保留价基础上酌情降低,每次降低的数额不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从这个条文当中我们可以解读出两点,出现流拍之后,关于价格的再次确定是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重新由评估机构重新确定。第2种是在原来酌情降低,降低的尺度每次是不超过20%的。
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点,和司法拍卖比较不一致的,没有次数限制,没有具体次数限制,可以一直拍,因为海关追求的就是要求物品变现,相当于是次数不封顶。但是,这个降低的比例进行相应的数额20%限制。所以,后续价格确定这一块,大家再具体的明确一下。
第八、异议程序及撤销拍卖
异议程序和撤销拍卖这个环节,应该说是在我们和平时的操作过程当中,不是那么一致的,而且是在条文当中新加入的一个程序和环节。我认为,这一点应该是着重考虑,或者说是仔细研究的一个条文。
异议程序,类似于在司法拍卖过程当中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程序类似的一个程序。首先,发起这个异议程序的主体有哪些?主要是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网络拍卖平台和利害关系人,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的相关主体都涵盖,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在内,都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去撤销涉案财物拍卖。有点像法院对于司法判决过程当中存在重大问题的一个撤销拍卖。我认为,这个条款的设置有可能会对海关今后涉诉会产生比较大的一些影响。这个待会我们再来明确和详细研究。先看一下,可以请求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的几种情形:
第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照片展示,是瑕疵说明严重失实。
第二、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同时购买目的的无法实现。条文这一项是,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严重事实、产生多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只有这三种情形同时具备,才符合条文规定,而并不是说,只要是严重事实的,那么就一定会怎么样。一定是要产生买受人的重大误解,同时相当于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多重的条件满足之后才可以。当然,还有一个担保书,就是除外条款,对于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瑕疵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对于条文的理解主要是把握3点,严重事实、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
第三、是系统的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海关、拍卖企业,还有竞买人利益。这是讲系统问题,出现系统问题,存在这样问题是可以撤销这个拍卖。
第四、主要是讲恶意串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竞买人与网络拍卖平台之间恶意串通,同时这个地方也是有第2个损害利益。
第五、需要明确一点,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作为拍卖企业来讲,在竞买人登记办理登记手续的时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海关涉案财物有特殊的物品,烟草、酒类,或者是电子物品,电子废弃物,需要处置或者是收购,都是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才能成为收购对象或者收购主体。关于这一点我们也要明确,如果竞买资格未能把握,就有可能存在撤销问题。
第六、违法限制,参与竞买和对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的竞买条件。做拍卖登记或者公告的时候应该明确注意的,即便是对于一些竞买人资格条件的限制,存在一些限制或者是有限制要求的,我们也首先应当经过作为海关委托人的一个同意或者是一个授权,或者是经过他们的认可,我们在相应的公告或者是须知当中进行相应的明确,我们要把握好。
王磊:其实这列明的5项以及最后一项关于违反拍卖程序,其实在这部法律中,在这一步规定过程中,对于这个意义程序这一点是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也就是让我们自身关注,我们在开展涉案财物拍卖过程中,整个拍卖程序、流程,一定要存在合规的问题,否则的话成了撤销拍卖,这个不仅使我们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可能还会承担一个赔偿损失的问题。更严重的就是存在后续的问题,比如说我们作为拍卖服务机构,那么这样一个除名的问题也会在后面会涉及到。接着我们刚才说的条文,相当于是海关给了自己撤拍的一个权利。其实大家可以考虑一下,那么对于这一类,公物罚没物资或者是涉案财物的拍卖,海关可以在一个拍卖成交法律关系成立之后,可以直接把它撤销掉。大家可以考虑到,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其实我认为不管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可能会针对海关的撤拍行为,也会提起相应的诉讼的这种情况。所以说我认为海关对于这个条文,今后如何行使权力,它所涉及到的一些撤诉的这些问题,可能会对海关有一个比较大的影响。其实今后在跟海关沟通的过程中,我认为恐怕也是需要引起他们的重视。那么,就这一点,因为你的撤拍到底对与错,或者应不应该,可能最终还是要通过一个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这个当中就有可能会因为这样一个撤销的行为,成为这个案件的被告,或者是成为一个诉讼当事人。所以也请大家作为延展性的一个问题多关注一下。
那么我们再看一下后续,第19条。主要说的是对于拍卖企业和网络拍卖平台行为法的意义的提出,对于拍卖企业在拍卖过程中或者拍前、拍中,存在这样有异议的情况,可以提出异议。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海关可以直接暂缓或者终止拍卖。所以说第8项规定中,第18条、第19条,这个意义程序是在形成比较规范性的这样规定的时候,大家多做一些注意和多做一些了解,平时也多做一些防范。这是我们相应的一些明确的解读,主要是利害主体,以及暂缓或者直接撤销这两种情况,存在异议的拍卖人和拍卖平台的,经审核,审核期间可以暂缓和终止。出现拍卖结果存在所列情形的,可以直接撤销,同时也明确了竞买人对特定涉案财物的竞买需要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九、禁止参与竞买和拍卖服务机构除名
我们现在看最后一个问题,禁止参与竞买和拍卖服务机构除名的一个问题。
《拍卖法》和拍卖法律规定中,对于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规定,主要是涉及到组织方以及组织方的工作人员。这一次海关规定第20条,做了相应人员范围的一个扩大。
我们看一下,实施海关财务、涉案财物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竞买。首先是,海关和海关的工作人员,就是委托方的。第二个是网络拍卖平台和工作人员。第三个,承担拍卖工作的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不能自拍自买,这是一个原则。那么我们看一下第4项,那么上述第1、2、3项规定,主体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大家可以明确看一下。禁止参与竞买的人员,其实已经扩展到上述三类主体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范围了。在法律上来说近亲属,当然我们要做一个明确的界定。
法律上明确近亲属主要是这么几类人,配偶、父母、子女、还有兄弟姐妹,还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主要是这么几类人。所以,近亲属的外延我们既要掌握,也不能做,过多地过宽泛地去理解,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虽然对于近亲属是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明确提到了近亲属的一个范围,所以说,我们说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大家也明确注意做一个把握,如果是违反了这个规定,那么下一步不仅仅可能涉及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问题,更会涉及到拍卖程序有可能被撤销的问题。
《规定》第21条中,关于拍卖服务机构除名的问题。除名,就意味着你不仅是因为可能工作人员个人的问题导致了你这个机构不能再参与海关、拍卖财务的涉案财物的拍卖工作。
拍卖企业和网络拍卖平台如果是具有以下哪些情形,可能会存在这个情况呢?在这个当中也进行了相应的列明:
第一点就是违反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的行为。所以说,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明晰,并且是规范。那么整个委托我们实施拍卖,到后续完整拍卖的一个程序性的要求,其实是对于程序性的规范和要求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是大家下一步对于整个程序的操作规范,是要特别注意的。这个地方如果是存在操控或者是一些违法,那么这种行为的本身是会涉及到一个除名的问题。
第二点就是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者泄露保密信息。
第三点就是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主要说不仅是因为你从事拍卖机构的一个处罚,从事拍卖业务,就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还包括有可能你在其他地方存在着一些类似于行政处罚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一些违规违反诚信的行为。所以说,在这个地方,也是对于我们拍卖机构自身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提升。不适合继续从事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的,大家对于除名条款也要进一步的明确和把握。
小结
《规定》全条25条,主要是这9个方面的问题。从目前来看,我们上海的实际操作还是跟整个条文中规定的这些情况比较一致的。我们平时工作中,能够认真仔细,进一步规范整个拍卖程序。
《规定》新加的一些条文,我们详细理解,对我们整个拍卖企业后续开展涉案财物的安排工作,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最重要的是,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通过学习,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能够为提升我们拍卖企业自身的形象,增加自身的收益,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有一定的帮助的。
今天跟大家的分享,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作者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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