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

登录
详情页

资讯中心

【快报+】宣贯网络拍卖指导意见(之五)

    坚持市场准入要求,必须信息公开公示

    ——《指导意见》对网络拍卖企业的合规要求

    我试着站在法律人的视角,帮助我们网络拍卖从业者分析一下《指导意见》给我们带来的法律上的机遇和挑战。

    一、市场准入要求

    在《指导意见》的第一节"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明确了如下原则:

    "坚持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按照现行拍卖法律法规,严格网络拍卖市场准入。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法律法规或全国人大决定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据《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

    《指导意见》第六节“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中也提到:

    “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重点规制网络拍卖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

    不得不承认,长期以来,有一批网络公司、科技公司等,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变相从事网络拍卖业务,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不仅造成了拍卖行业内的不公平竞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行业的良性发展。业界对此反应强烈。

    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平等原则。体现在针对拍卖活动的监管制度来讲,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针对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无论是线下举办还是在线上进行,都应当坚持执法规范上的一致性。不能因为采用了网络技术手段,拍卖活动就不再是拍卖活动,就不再属于拍卖法的管辖范围。套用一句流行语,那就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指导意见》明确了监管一致性原则,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的市场主体与传统拍卖活动的市场主体一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据《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

    指导意见的上述内容,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市场准入要求——企业法人资格、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文物拍卖许可证。下面,我们将这些要求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列举一下:

    1、企业法人资格

    《拍卖法》第十条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 《拍卖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3、文物拍卖许可证 (以及拍卖文物标的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信息公开和公示

      我们知道,拍卖行业讲究“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开”是拍卖行业得以立足和发展的一大基石。在网络拍卖领域,拍卖的“公开原则”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在《指导意见》的第一节中就明确要求:“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有些朋友可能会问,这个公示怎么做?上面说的“链接标识”是什么意思?

    这个要求实际上来自《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我们来看一下这些条文原文,以便帮助我们理解这里的具体公开要求: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如果觉得《电子商务法》中的上述规定仍然不太具体的话,我们还可以再看一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可能有的朋友会说,上面提到的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中不是也提到了根据本法第十条还有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吗?我们是否符合这个情形?我们来看一下这一条款的具体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大家看,哪一个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的企业能否符合上述规定,不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未完待续)

    (来源: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作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律师)

     

上一篇:【快报+】宣贯网络拍卖指导意见(之四)

下一篇:【快报+】宣贯网络拍卖指导意见(之六)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

协会微信

公拍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