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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宣贯网络拍卖指导意见(之七)

    坚持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中与公平竞争相关的内容

    《指导意见》第六节“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中提到:

    加大竞争执法力度,促进网络拍卖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依法查处网络拍卖平台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网络拍卖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指导意见》第八节“加强网络拍卖平台自治”中还有一部分也涉及网络拍卖经营活动中的公平竞争问题:

    “对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应当标记‘拍卖自营’,以确保拍卖相关当事人能够清晰辨认。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或市场支配地位侵害、限制竞争或减损平台内外网络拍卖经营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指导意见》兼顾了网络拍卖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这也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现实要求。我们可以对照网络拍卖业务实践中的相关公平竞争义务,来具体分析相应的法律规定。

    1、自营拍卖标识

    《指导意见》要求”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应当标记 " 拍卖自营 ”。

    相关法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2、平台内外竞争保护

    平台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或市场支配地位侵害、限制竞争或减损平台内外网络拍卖经营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透明、公正的规则体系,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既是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既有要求,也是维护网络拍卖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条件。相关法条包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是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的纲领性文件,指南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反垄断执法等内容。指南明确了平台经济的相关概念、基本原则和反垄断执法的具体措施,旨在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激发创新活力,并维护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未完待续)

    (来源: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作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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