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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宣贯网络拍卖指导意见(之八)

    坚持改革创新原则,促进网络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提倡性内容

    经过仔细学习《指导意见》的全部内容,我们发现可以将指导意见中的条款内容分为两类:强制性内容和提倡性内容。

    例如,一、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六、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八、加强网络拍卖平台自治等章节,就大量使用了”应当XX“、”制止XX“、“规制XX”等表述,说明这些内容是需要得到强力贯彻实施的,对应了相应主体的特定法律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些条款中的法律义务,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我们暂且把这些叫做强制性内容。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条款中大量使用了“鼓励XX”“引导XX”“探索XX”,这些用词表明,相关内容很有可能是主管机关提倡和鼓励大家做到的内容。如果你能够做到,则必然可以在网络拍卖行业的发展中获得更大发展。但是,如果你没有能够做到,也不至于要承担什么严重的法律责任。这些我们可以暂且把它们叫作提倡性内容。

    我们鼓励大家积极响应和落实《指导意见》的全部内容,这不仅对整个网络拍卖行业有好处,也对你的企业个体的长久持续健康发展有好处。但是,如果你的时间、精力暂时不允许,只能逐步落实《指导意见》,那么我们建议要优先高度重视《指导意见》中的强制性内容。

    道理很简单,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意见》中的这些强制性内容严格遵守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的每一个要求都能够找到相应的上位法依据。主管机关在《指导意见》中集中对相关的法律要求进行重申之后,必然会在后续监管执法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所以,我呼吁咱们网络拍卖的各个市场主体,尽快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的相应精神,对照相应法条予以积极落实。利用这个契机,将本企业的业务流程和合规带上一个新台阶,同时也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违规后果。

    此外,《指导意见》中未予以强调的内容,是否可以不予理会?

    首先我们要明确认识到,《指导意见》是一部纲领性文件,它的篇幅有限,无法对法条内容予以照搬,更不可能穷尽法律法规中已经包含的具体规定。这就像我们上学时,在教材之外的教学大纲。我们只记住大纲能够考满分,显然不可能。

    同样的道理,指导意见中并没有予以明文强调的内容,如果法律法规对它有明确的要求,则我们每一个参与企业也应当予以遵守。这样才能确保我们企业的合规工作做到全面、扎实,有效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网络拍卖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离不开每一个从业者的努力。希望各位企业和平台能够积极适应新规,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通过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推动网络拍卖行业迈上新的台阶,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完)

    (来源: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作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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