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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宣贯网络拍卖指导意见(之九)

    网络拍卖指导意见值得关注的几大亮点

    文/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传媒学院院长中拍协法咨委委员 刘双舟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指导意见》,对于维护网络拍卖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促进网络拍卖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明确了“网络拍卖”的含义。“网络拍卖”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活动”。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中有关“拍卖”的定义是一致的。根据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一规定表明,“公开竞价”和“价高者得”是“拍卖”区别于一般交易形式的两大特征。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拍卖领域的普及应用,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未取得拍卖经营资质的主体利用互联网开展网络竞价交易的活动。关于这些网络竞价交易活动是否属于拍卖、是否应当适用拍卖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存在着一些争议,导致市场上产生了不公平竞争,甚至垄断等一系列问题,扰乱了拍卖市场秩序,引发了行业的不满。《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拍卖”的三个核心要素,即“通过互联网”“公开竞价”和“价高者得”,其中,“公开竞价”和“价高者得”与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的核心特征是一致的。

        二是《指导意见》为突破网络拍卖监管“痛点”和“难点”指明了方向。网络拍卖市场存在的乱象的根源,在于网络技术快速普及应用导致原有拍卖相关法律法规“老化”带来的“监管制度供给不足”。现行拍卖法于1997年1月1日实施,虽然经过几次“修正”,但是都没有涉及网络拍卖。其他诸如《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与拍卖相关的规章,也都未对网络拍卖活动作出专门规制,导致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网络拍卖监管职责过程中没有明确的监管执法依据。《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网络拍卖制度供给,修订完善拍卖有关部门规章,这正好切中了问题的“痛点”和“难点”。考虑到正式法律制度供给需要时日,《指导意见》同时也对“加大网络拍卖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 “制定并推广使用覆盖网络拍卖全流程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等非正式制度的供给作出了安排。

        三是《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网络拍卖平台”的概念,并明确了平台的义务。网络拍卖与传统线下拍卖活动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网络拍卖活动是基于平台开展的拍卖活动。在现行的拍卖法律法规中,网络拍卖平台并不是拍卖活动的法定主体,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需要承担的责任被认为是“立法空白”。其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角度来看,网络拍卖平台毫无疑问应当履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平台在电子商务中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但是拍卖活动与一般的电子商务活动相比,也确有其特殊性。《指导意见》依照《电子商务法》,并参照现行拍卖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网络拍卖平台的义务。要求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落实《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针对文物等特许经营的拍卖品类,平台经营者要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交易的动态巡查和及时处置。对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应当标记“拍卖自营”,以确保拍卖相关当事人能够清晰辨认。

        四是《指导意见》突出了对网络文物拍卖活动监管。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是“让文物活起来”的重要途径。但是文物是特殊的商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因此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意义非常重大。在传统线下拍卖市场,由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主体开展的文物拍卖活动有着严格的审核程序,监管难度不大。但是在网络拍卖市场,活跃着大量未取得拍卖资质的非拍卖主体,加上文物鉴定等制度的缺乏,容易滋生文物非法交易。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坚持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非拍卖主体如果以网络竞价形式开展文物交易活动,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即使是拍卖企业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网络拍卖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五是《指导意见》强调了创新的重要性。监管的目的是促进网络拍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创新。《指导意见》首先对网络拍卖行业提出了模式创新的要求,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网络拍卖市场的模式创新;其次对网络拍卖平台提出了技术创新的要求,鼓励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发挥技术、数据优势参与网络拍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拍卖行业数字化建设。《指导意见》还对拍卖企业提出了通过创新提升服务质量的要求,引导拍卖企业进一步发挥市场和专业优势,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场景,拓宽服务内容。

        六是《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拍卖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网络拍卖平台的垄断行为。重点是规制网络拍卖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

        七是《指导意见》全面贯穿了社会共治的理念。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监管面临着技术、环境等多方面的挑战,单纯依靠行政机关独家开展市场监管的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监管的需求,必须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一起来参与市场的治理,网络拍卖市场也一样。在强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的同时,《指导意见》专门就如何加强网络拍卖监管协作、加强网络拍卖平台自治、加强网络拍卖行业自律等做出规定,构筑起了由行政监管、部门协作、行业自律和平台自治共同负责的社会共治新模式。

                                    (来源: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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